关于印发《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建建筑〔2016〕7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为,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实现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特制定《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28日
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为,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实现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安〔2013〕2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盐建建筑〔201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
第三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综合考核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条件、厂区环境控制、安全管理、试验室管理、生产和质量管理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实行定期考核(每4-6个月考核一次)。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年度考核得分由定期考核得分平均计算得出。考核评分表为:《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表)。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八条 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企业信用等级为A类、B类、C类、D类。在综合考核中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或连续两次被各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综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一)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考核等级为优良,信用等级确定为A类;
(二)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90分、大于或等于80分,考核等级为合格,信用等级为B类;
(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80分、大于或等于70分,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C类;
(四)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70分,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第九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与企业资质、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
(一)对于A类企业,通报表扬,在资质动态监管、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于B类企业,具有参加各类行业评先选优资格。
(三)对于C类企业,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列为不合格等级,按D类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于D类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报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于A类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对于B类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对于C类企业,实行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对于D类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市城乡建设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企业,并确保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被考核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评分表
年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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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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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 |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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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有资质 |
资质证书号:
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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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办法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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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条件 |
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配有1台1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混凝土输送泵不少于2台;净资产≥2500万元。 |
一票否决
(资质标准中每一项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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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环境控制 |
场地硬化,保持厂区道路完好和清洁,车辆行驶时应无明显可见扬尘;不同材料应分仓堆放,骨料堆场、配料仓应予以封闭式;骨料配料仓应进行空气净化处理,配置强制除尘或喷淋设备;搅拌楼(站)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必须实施封闭,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搅拌楼(站)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采光;搅拌层、称量层平台应设有冲洗设施,冲洗废水应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连接;搅拌主机、筒仓应配备收尘设施,收尘设施应保持完好,空气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粉料筒仓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露;液体外加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并有防沉淀、防渗漏措施;生产厂区应至少设置三级沉淀池;搅拌楼(站)、骨料堆场、混凝土回收设备、车辆清洗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连接;生产厂区应设置废水再利用设施,对经过沉淀的废水进行合理利用;生产厂区必须配备混凝土回收设备,对废弃的尚未固化的混凝土拌合物进行回收、分离和再利用,分离出的浆水应排入沉淀池;应设置固体废弃物存放点,不得露天堆放;及时清理厂区内沉淀池、排水沟,清理出的沉淀物应运至固体废弃物存放点堆放,定期集中外运处理;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设备设施、运输车辆的清洁、整洁;每年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粉尘、噪声、生产污水排放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主要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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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有计划、有记录;安全防护、安全用电、安全消防措施达标;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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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验
室
管
理 |
人员配备 |
混凝土试验室人员不少于4人,且具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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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检测规范标准和样品留置 |
编制标准规范一览表,对有关质量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收集是否齐全;标准是否进行有效性查询,并保存有查询档案;样品标识、留置时间符合要求。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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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报告 |
各项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内容是否详尽真实,报告无涂改,原始记录书写清楚、数据准确、签字齐全;检测编号是否连续、全年流水,并有可追溯性,不得缺失。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试验能力验证不合格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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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 |
试验室场所安排满足要求,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各试验室分配合理,一般情况下要求水泥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要求恒温的养护室、成型室、破型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砂、石检验室不少于30平方米;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室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要求恒温、恒湿的标准养护室不少于10平方米;养护室有有效的温湿度控制措施,养护条件满足养护要求。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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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生产和质量管理 |
企业管理制度及部门设置 |
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详细检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各项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其他必要的制度。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部门设置(技术、安全、质量)不合理或管理不到位扣2分,严重不符合的列入D类。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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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厂原材料管理 |
对进厂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水泥和外加剂“合格证”编号、检验样品编号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砂石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掺加料提供出厂检验报告;进厂水泥、外加剂是否有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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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厂原材料检验管理 |
进厂原材料复验合格后使用;原材料检验批次是否满足生产要求,与进厂台账能否相对应;试验台账内容是否齐全。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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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试块检验与台账管理 |
混凝土试块检验台账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部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28天抗压强度、检验评定等信息;出厂检验试块留置组数与生产方量是否相符;试块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5分。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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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配合比控制 |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是否为试验室主任签发,通知单、配合比调整单机组控制人员是否签字;生产配合比是否与配合比通知单或调整单相一致;配合比调整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5分。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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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
生 产 |
搅拌机组应建立生产台账,是否按质量手册规定期限定期保存数据记录,数据保留不少于三个月,质监部门按期进行配合比执行、配料计量、搅拌等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5分。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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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统计和质量回访 |
混凝土统计台账内容齐全;生产出厂混凝土统计、回访制度建立并落实。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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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输设备及计量器具管理 |
生产称量及计量器具按周期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运输车辆管理规范,配备GPS定位系统。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5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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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及整改 |
材料、产品抽检合格,发现一次不合格扣4分;对投诉问题或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扣4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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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1、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且影响恶劣的;
2、对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严重损害行业利益。 |
一票
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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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得分 |
100 |
考核负责人: 考核人员: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