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盐建建筑〔2017〕1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两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缴存时点和比例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同一施工企业在相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银行帐户上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将工程价款总额3%-5%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中。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帐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保证金缴存证明。
二、建立专款专用制度
“两金”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明确保留的,是维护农民工和购房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建立“两金”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要建立动态监管台帐,加强对“两金”缴退、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要严格规范申退程序,申请相应保证金退还时,必须提供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申请表,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同意后,方可退还“两金”。退还“两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三、实行差异化缴存
前五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对上一年度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且在施工企业年度信用平均分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上一年度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且在施工企业年度信用平均分排名前10—20名的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可减半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在同一项目所在地连续缴存保证金满三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退还80%保证金;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
对上一年度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提高到3%;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相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帐户上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由市直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比例预留。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要加强对“两金”缴退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缴退及时。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我局将针对各县(市、区)的“两金”缴退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五、强化信息报送
为及时了解各地保证金缴退情况,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两金”缴存与退还季度统计表(附件1和附件2)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朱智尧,联系电话:88423577,传真:88423722)。
本文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文件规定。
以上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与退还季度统计表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与退还季度统计表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