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建建筑〔2017〕7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人社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人社局,城南新区建设一局、二局、组织人事部、社会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现将《盐城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办法》印发给大家,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盐城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办法》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2017年12月4日
盐城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等文件要求,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中从业人员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立
1、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通过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脸纹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等,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功能。
2、从业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带班负责人、劳务工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部其他现场管理人员等。
3、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现场考勤
1、现场考勤方式分通道脸纹考勤、简易脸纹考勤二种形式,其中创建市级以上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必须采用通道脸纹考勤。
2、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上传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在工程开工后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市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无缝对接,实时传输。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脸纹、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工种(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等。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4、从业人员通过施工现场考勤设施考勤后方可进出工地现场,因工地停电、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故障维修等特殊情况,由建设、施工及监理三方共同确认施工现场人员工作情况,并做好有关记录,告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恢复后及时补录考勤信息并上报至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
5、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劳资专管员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更新,新进人员未录入个人信息的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凡备案合同中明确的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应当经原合同备案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更新。
6、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总承包企业收到《终止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后方可拆除考勤设备。
三、农民工工资发放
1、农民工工资由银行直接代发,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总承包企业按照承包关系通过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上传应发工资等信息,由总承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属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后转发。严禁个人收集劳务人员的工资卡代领工资。
3、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与之合作承担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银行应当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提供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合作银行须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信息、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工资卡开办信息、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来源信息、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信息(见附件)同步上传到市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通过短信向农民工免费反馈其个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四、推进时间
1、试点阶段: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在本地区开展项目试点工作。
2、实施阶段: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全面开始实施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2018年7月1日起,实现全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盖。
五、工作职责
(一)主管部门
1、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的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的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
2、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3、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的监管。
(二)参建单位
4、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实名制管理,将实名制考勤设备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予以单列,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时间(按照盐建建筑〔2016〕35号文执行),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5、施工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是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资专管员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管理、劳动用工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分包企业应服从配合总承包企业开展实名制管理。
6、监理单位将实施实名制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应当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设、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实施的,监理单位应当通知整改,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保障措施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管机构应当在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企业的从业人员实名制考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保证金缴存等情况,并将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实施或者考勤设施(含网络通讯)管理维护不善的企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管机构应将其作为不良记录,予以通报、扣减信用分。
2、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从业人员实名制考勤情况与现场人员保险挂钩,对未纳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或无动态考勤记录的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工伤或者死亡事故的,不予办理工伤保险赔付;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将企业列入黑名单。
3、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当对各金融机构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账户管理要求产生不良后果的金融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管机构视情及时终止与各金融机构实名制系统对接。
附件:
1、开办信息:(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信息。包含:开户银行、开户企业名称、开户企业机构代码、工地项目名称、新开设的工资专户账号、开户日期等。(2)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工资卡开办信息。包含:开卡企业名称、企业机构代码、人员身份证号、开卡银行、(新开办的)银行卡号、开办日期。
2、资金往来信息:(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来源信息。包含:工资专户账号、汇款单位、汇款金额、账户余额、到账日期等。(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信息(代发工资)。包含:工资专用账户帐号、收款单位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收款账号(或银行卡号)、收款金额、账户余额、汇出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