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勘察市场秩序,促进勘察企业公平竞争,确保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住建部建市〔2015〕14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省住建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苏建科〔2008〕323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科〔2010〕389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68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进盐勘察企业(以下简称“市外勘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企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活动的市外勘察企业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本市从事勘察业务的市外勘察企业,实行勘察合同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市外勘察企业合同备案程序:
1、市外勘察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后,应在签订勘察合同30日内通过“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后,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盐城市区工程项目勘察合同备案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办理,各县(市)的工程项目勘察合同备案直接到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书面资料和原件;
2、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书面资料、原件、设备及土工实验室清单、票据、验收证明等内容进行审核,如需对外业设备与土工实验室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备案时间另计。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在正式合同文本及《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要求合同双方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3、备案表作为勘察报告审查附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核查。
第五条 市外勘察企业在本市办理勘察合同备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2、项目勘察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不包含土工试验室人员),且具有岩土工程专业学历证书。其中,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和勘察报告审定人有从事勘察工作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岩土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他勘察技术人员具有岩土类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
3、配备30米以上钻机2台、静探2台、麻花钻3套以及与之配套的勘察外业设备,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DGJ32/TJ176-2014)5.4勘察外业要求;具有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6人,或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勘察企业签订长期劳务合作协议。
4、在本市设置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土工试验室,试验员不少于2人,实验室设备配备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DGJ32/TJ176-2014)5.5室内试验设备要求;或与本市具有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勘察企业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第六条 市外勘察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书面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原件):
1、通过江苏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加盖企业(总院)公章);
2、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和其他勘察技术人员、现场人员(含机长、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人)、土工实验室人员名单(含本人签字);
3、勘察项目承包合同原件(一式三份);
4、勘察纲要(方案)、勘察工作量报价表;
5、《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6、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验收证明或与本市具有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勘察企业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
7、市外勘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只核对副本原件);
8、市外勘察企业法人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被任命人工作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信誉承诺书;
10、所列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岗位培训证书、缴纳的近6个月的社保凭证复印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并提供网上查询方式);
11、在本市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
12、勘察及试验室设备清单及采购票据,有长期劳务合作协议和实验室合作协议时不需提供。
上述各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总院)印章、注册证书须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并装订成册由备案部门存档。
第七条 市外勘察企业办理合同备案之后,原提交的资料内容发生变更或中止业务的,应当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企业遗失《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的,应向原备案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第八条 市外勘察企业不得以总院分支机构或分院等名义签订合同。同时市外勘察企业应认真履行服务义务,在与委托方签订勘察合同时,作出勘察服务承诺,明确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和重大问题现场处置响应时间等,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合同备案条件的项目,在其《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的业绩登记栏中给予记录确认。
第十条 市外勘察企业勘察质量由总院负责。勘察报告扉页和目录上应加盖企业(总院)印章及项目负责人注册章,并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技术负责人的签字。勘察报告上的所有签字人员必须与合同备案人员相一致。
第十一条 市外勘察企业应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后、进场作业1日前,通过电话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登记,建设主管部门将委派相关专家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对擅自进场作业的行为予以通报处理,责令报送审查,责成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一经发现问题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进行审查,并及时报告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和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勘察合同备案工作,对市外勘察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检查或考核制度,考核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手册。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勘察合同备案情况汇总表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局将适时对各地勘察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勘察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处理,在《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重新申请备案;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