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全市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和省住建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苏建科〔2008〕323号)、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689号)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外进盐设计企业(以下称“市外设计企业”)是指在本市开展设计活动、注册登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设计企业。
第二条 进入本市承揽业务的设计企业与市内设计企业具有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条 凡进入本市承接设计业务的市外设计企业须持有住建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实行设计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外设计企业进入本市签订合同30个工作日内或初步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应到工程所在地办理设计合同备案手续。盐城市区工程项目设计合同备案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办理,各县(市)的工程项目设计合同备案直接到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时先登录“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接受网上受理后,持有关材料到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设计合同备案手续。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合同及有关材料进行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正式合同文本及《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要求合同双方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外设计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提交材料如下:
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2、备案表中所列的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证及近6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3、设计合同(一式三份);
4、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6、市外设计企业法人对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被任命人工作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信誉承诺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上述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省内市外设计企业及办理年度核验的省外设计企业,如相关设计人员信息已录入“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可不需提供相关设计人员的原件。
第六条 市外设计企业在本市承接的设计业务,应当由受聘于本单位的设计技术人员完成。承接项目的技术人员每个项目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国家实行注册师制度的,需由注册师担任项目(专业)负责人,未实行注册师制度的,项目(专业)负责人需由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并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不得擅自聘用非本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承担的项目(专业)。
第七条 市外设计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计人员签名等与《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需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第八条 外市设计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应自觉为工程建设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并派驻技术代表。具体现场服务事项要求如下:
1、设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所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地基验槽、工程验收等服务,参与处理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等。
2、设计企业须指派专人为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设计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可由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担任;除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外,设计企业还应指派设计文件的各专业人员或具有现场施工配合经验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施工现场服务。
3、在建设单位与设计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现场服务人员配置,细化现场服务条款。
4、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应按照设计合同规定的现场服务时间、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服务;全面了解施工进度,及时与现场服务的其他人员沟通施工现场相关信息,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设计企业现场服务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现场服务记录。现场服务记录应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服务时间、服务事项以及服务事项完成情况等。
5、各相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设计企业现场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开展施工现场服务工作的,要求限期整改;限期不改正的,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手册;情节严重的,依法限制其建筑市场活动。
第九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设计合同备案工作,对市外设计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检查或考核制度,考核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手册。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设计合同备案情况汇总表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局将适时对各地设计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设计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处理,在《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重新申请备案;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